支付宝数字转型计划政策升级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9 16:08:55 文章分类:行业资讯 编辑作者:讯码付 阅读:2522

[导读]:一、数字化转型(DT)政策1.0介绍支付宝数字化转型(DT)政策1.0,是支付宝为帮助商户和服务商从数字化支付到数字化经营转型,推出的一项扶持计划,支付宝通过开放数据洞察、用户触达、潜客拉新等能力,助力商家通过支付宝进行...

  一、数字化转型(DT)政策1.0介绍

  支付宝数字化转型(DT)政策1.0,是支付宝为帮助商户和服务商从数字化支付到数字化经营转型,推出的一项扶持计划,支付宝通过开放数据洞察、用户触达、潜客拉新等能力,助力商家通过支付宝进行数字化经营。在当前数字化转型(DT)政策1.0中,商户将基于商户交易、小程序扫码、券核销等产生支付积分,支付积分可以兑换支付宝端内的流量激励,用来进行营销发券。同时,服务商帮助商户发券,服务商基于券的核销结果可以获得奖励。

  二、有效期限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生效,从2019年9月17日开始已经使用本政策涉及的功能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活动结束时间提前一个月通知。

  三、适用对象

  3.1 类目限制:支付宝禁售类目 及以下服务主体不支持:

  1)部分金融服务:典当行、电汇和汇票服务、借贷类、贵金属投资、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服务、小贷公司、支付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保险;

  2)部分商业服务:债务催收机构;

  3)部分生活服务:财务债务咨询、售卖成人用品类;

  4)部分数娱网游:彩票等博彩业务;

  5)部分娱乐票务:歌舞厅/夜店;

  6)部分专业服务:GCAS紧急服务(仅限Visa使用)、Visa信任服务、档案、电子档案、站内清算、测试实验服务;

  7)部分政府服务:保释金、法庭费用、行政费用和罚款、政务代办及代缴类;

  8)其他:电商平台类、游戏类、社交类、直播类;

  3.2 以上类目以外商家均可报名参加;

  3.3 商家:

  3.3.1支付积分适用商家范围:

  (1)使用支付宝当面付系列产品服务的直连商家,从属于单个企业主体,具有唯一的支付宝账户(PID);(2)使用支付宝新当面资金授权产品的商家,具有唯一的PID。关于当面付和新当面资金授权产品,因该功能(或称产品)会不时更新迭代,功能或产品的名称或定义均可能发生变更,具体功能或产品的版本及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协议或支付宝的通知为准。

  3.3.2优惠券服务商奖励适用商家范围:

  包含在积分使用商家范围中,且商家经营范围为快消/餐饮/品牌零售/酒店/景区行业的线下商户,前述商家发生的交易纳入本奖励方案的优惠券首投奖励与核销奖励统计范围

  3.4 服务商:指为商家提供基础支付能力的普通服务商及渠道商, 以及帮助商家提供营销解决方案或小程序电商开发运营等服务,以帮助商家促进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商。经商家在商家中心授权并生效后,服务商可为商家提供各类服务。

  3.5 支付积分(以下简称“积分”):根据商家符合奖励规则的支付及自运营行为发放的可兑换为支付宝流量的积分,积分以支付宝账户(PID)为维度累计。如同一企业主体有多个商家PID,每个商家PID分别累计积分。

  四、数字化转型(DT)政策1.0奖励规则

支付宝数字化转型

  4.1 商家支付积分发放规则:商家可获取支付奖励、线下物料扫码奖励、券核销奖励与小程序自推广奖励等四类奖励,积累支付积分,各部分奖励所带来的的积分可叠加累计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4.1.1计算规则

  计算规则1:支付奖励(积分)。奖励对象:产生收单行为的商家PID

  【支付奖励】商家上月日均有效交易笔数*600支付积分*奖励系数1,或者商家上月有效日均交易额*6支付积分*奖励系数1,计算后取较大值;

  有效交易笔数:指金额≥¥2元的线下交易笔数或商家的小程序交易笔数(仅限当面付),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不纳入计算。

  举例,A商家9月日均有效交易笔数1万笔,日均交易额50万,9月可得积分为1万*600*1=600万积分或者50万*6*1=300万积分,取较大值600万积分于10月5日发放给商家。

  计算规则2:线下物料扫码奖励(积分)。奖励对象:小程序主体商家

  【线下物料扫码奖励】商家在门店铺设小程序二维码物料,用户通过扫码访问商家的支付宝小程序,上月日均访问用户数*1500支付积分*奖励系数2。上月有用户访问但日均访问用户数不足1人按1人计算;

  计算规则3:券核销奖励(积分)。发放对象:优惠券成本承担方,见下方细节。

  券核销奖励规则:商家上月(含报名日所在月份)在小程序内发券所产生的每一张券核销,奖励500支付积分*奖励系数1;券核销金额≥¥1元,券核销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有自有资金支出,至少1元。

  优惠券出资方才可获得奖励流量:如由商家单独出资发放的券,承担了券成本,才可获得奖励,支付宝或支付宝关联公司出资或与商家合资的券不计算奖励;发放对象:以平台识别的优惠券成本承担方为准,若优惠券为免充值,优惠券成本承担方为实际核销商家PID;若优惠券资金为预充值,优惠券成本承担方为充值商家PID;适用的券类型及相应产品能力:支付宝小程序已开放的营销能力,含满减券、单品券、立减折扣等,能力更新迭代以平台发布为准。

  举例,A商家自行预充值制券并发满20减10元券,9月20日报名,9月自1日起连续7日在小程序内累计产生100张券核销,10月5日平台更新展示券核销奖励商家100*500*1=5万积分。如A商家委托某ISV代为充值,则券核销奖励发放给该ISV;如A商家自行充值或免充值,ISV代为制券,则券核销奖励发放给A商家。与此同时发生的支付奖励与小程序推广奖励等另计计算叠加。

  计算规则4:商家自推广小程序奖励(积分)。发放对象:小程序主体商家。

  含【搜索奖励】【分享奖励】【外部推广奖励】,详见“支付宝数字化转型(DT)政策-流量奖励政策(1.0beta版)”。

  4.1.2 奖励口径定义:

  1)奖励系数:目前线下物料扫码的奖励系数为2,其余项奖励系数为1,各奖励项奖励系数有可能单独调整,实际调整以公告为准。

  2)日首访:同一个用户仅按当天首次访问的渠道统计来源,即同一身份证、同一手机号、同一支付宝账户、同一设备,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视为同一用户。统计口径以平台为准,剔除通过风控判定的风险访问数据。如同一用户当天通过多个渠道访问了同一小程序,则只计算首次访问渠道的量。

  4.1.3 积分有效期:

  1)商家支付积分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至发放次月月底截止,在此期间商家可以进行积分投放。若投放计划因平台原因未完全消耗积分,未消耗部分返还商家积分账户,但返还的积分有效期不变,已到期积分平台将予以清零;例如9月产生的积分于10月5日发放,有效期至11月30日,未被投放的9月积分到期被清零,12月5日平台更新展示。

  2)商家提交投放计划后,因商家自身原因需要停止投放计划,商家可主动操作停止投放,未到期的投放积分立即返还到商家积分账户,已到期积分自动清零。

  4.1.4 奖励上限:单个商家PID每月可获得积分最多不超过2500万分,达到上限按2500万计算。

  4.1.5 商户范围:商户报名前上月日均有效交易笔数≥10(以商家报名日期所在月份的上一个自然月数据为准,后文提到上月均指上个自然月),准入后如不触发退出机制(见后文第六节)则政策有效期内一直适用;

  4.2优惠券奖励(佣金)

  4.2.1奖励对象: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指为商家提供数字化转型营销能力且与支付宝签订业务协作协议的服务商。在营销活动中,经商家授权后,服务商可为商家提供制券、发券服务、为商家开通数字化转型(DT)政策1.0;该类服务商既可以为支付服务商,也可以为营销公司等企业主体 ,但服务商与商户非同一公司。服务商在有效期内为商家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且符合本方案约定,即可获得本方案约定的业务协作费。

  4.2.2参与方式:服务商在开放平台(open.alipay.com)签约本奖励方案业务协作协议。服务商签约当月但在签约之前为商家配置的优惠券,且优惠券的配置和核销符合本方案约定的,可计入业务协作费计算范围。

  4.2.3 首投奖励&核销奖励规则(佣金)

奖励名称

奖励对象

奖励规则

统计条件

首投奖励

数字化转型(DT)服务商

服务商可获得的业务协作费=有效首投商家数量*100元*系数(当前为1),单个服务商主体累计首投奖励封顶100万元。

1、首投商家是指:商家是通过服务商完成的首次使用支付积分在支付宝APP内的投放渠道展示小程序并在弹屏上发放优惠券,优惠券通过当面付或当面资金授权产品核销。

2、单商家主体仅计算一次首投奖励,按支付宝账号(PID)统计。

3、优惠券核销要求:商家政策期内通过当面付或当面资金授权产品核销的张数≥5张,单张优惠券金额≥1元,且用户的单笔交易实付金额≥1元。 符合前述要求的商家计入有效首投商家数量。

4、符合本方案约定的其他要求。

核销奖励

数字化转型(DT)服务商

服务商可获得的业务协作费=单笔交易中,优惠券在当面付或当面资金授权交易中核销减免的金额*10%*系数(当前为1),单笔核销订单所涉的业务协作费最高不超过3元。 单个服务商就单个商家主体或商家所属品牌商核销可获得的业务协作费月封顶10万元,单个服务商可获得的业务协作费月封顶100万元。

1、优惠券发放渠道要求:H5跳转领券,小程序发券组件,小程序弹层,API制券,蜻蜓设备发券,具体参见附录。

2、优惠券核销要求:单张优惠券金额≥1元,且用户的单笔交易实付金额≥1元。

3、符合本方案约定的其他要

  4.2.4 服务商奖励获取

  4.2.4.1 奖励按月结算,需服务商登陆服务商平台确认奖励金额;

  4.2.4.2 详情请查阅“数字化转型(DT)政策-优惠券奖励方案(1.0 Beta版)”。

  五、服务商及商户发券方式及对应的奖励说明

  根据上述奖励规则,举例以下发券方式及奖励的参与方说明:

奖励规则

获得积分奖励

核销奖励

支付奖励

按PID给予收单商户


优惠券核销奖励

出资方

制券服务商

小程序扫码奖励

(含物料扫码)

以小程序为主体奖励


  六、参与方式

  服务商:达到上述参与条件的服务商,登录支付宝服务商平台可为其邀约商户开通投放功能;

  商户:达到参与条件的服务商邀约商户,由其对应的服务商邀请/代为开通数字化转型(DT)能力,并为其投放支付宝优惠券。

  七、其他规则

  附录:

  1:如何为商户开通数字化转型(DT)政策1.0,并投放活动,详见产品页面操作指引:

  https://gw.alipayobjects.com/os/basement_prod/c40f826e-1e4f-4384-9bf0-de15e88640f2.pdf

  2:如何为商户开小程序

  可进入如下链接了解ISV帮助商家开发小程序时可使用的两种开发模式https://opendocs.alipay.com/mini/006l6t

  3:优惠券发放渠道,支付宝小程序内

  (1)H5跳转领券

  (2)小程序发券组件

  (3)小程序弹层

  (4)API制券

  (5)蜻蜓设备发券

  《小程序内优惠券发放说明》

  4:结算方式与开盘细则具体参见开放平台

  《开放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细则》

  《开放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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